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建设单位已取得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有规划许可证正本(未取得规划正本的应确认工程面积与规划正本的面积相符,并在工程备案前办理好规划正本);
10、有公安消防验收意见书;
11、有人防工程的已取得人防验收证明书;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发生过质量投诉或质量事故的已处理完毕,投诉已结案,质量事故已形成处理报告;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